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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
时间:2017-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铁检公诉科刑诉〔2017〕1号

  被告人黑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址:布拖县**乡**组**号。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黑么某某在西安火车站广场从一中年男子处以2900元购得海洛因约25克,用于自己吸食。并于当日从西安站乘坐2672次列车去往朔州,将毒品藏匿于一“香飘飘”奶茶纸杯内,随身携带。次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黑么某某在朔州车站下车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携带的毒品,经称量为22.6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香飘飘”奶茶(纸杯装);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勇

  检 察 员: 张小贤

  2017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毒品现封存于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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