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铁检公诉科刑诉〔2017〕1号
被告人黑么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90********,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址:布拖县**乡**组**号。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黑么某某在西安火车站广场从一中年男子处以2900元购得海洛因约25克,用于自己吸食。并于当日从西安站乘坐2672次列车去往朔州,将毒品藏匿于一“香飘飘”奶茶纸杯内,随身携带。次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黑么某某在朔州车站下车后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携带的毒品,经称量为22.6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及“香飘飘”奶茶(纸杯装);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黑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张志勇
检 察 员: 张小贤
2017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的毒品现封存于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