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铁检公诉科刑诉〔2017〕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园**,无业。2015年12月因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处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铁路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1、2016年10月23日23时16分,被告人于某某在太原铁路局湖东车辆段大同运用车间西四场作业场院内,采取用螺丝刀撬窗入车的盗窃方法,先后撬开三辆汽车后门车窗玻璃,欲盗窃车内物品。分别为:车牌号为晋B****8的白色起亚汽车(车主张宝,39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盗窃无果;车牌号为晋B****9的黑色长安睿驰汽车(车主温岳松,29岁,住山西省大同县),盗窃车内放置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价值人民币218.36元的芙蓉王香烟一条;车牌号为晋B****4的白色北京现代朗动汽车(车主张鸣远,28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900元。
2、2016年10月30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太原客运段大同车间院内,盗窃一辆车牌号为晋B****3的白色日产楼兰汽车(车主李志杰,28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车内的现金人民币若干。
3、2016年11月6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太原铁路局湖东车辆段大同运用车间西四场车间院内,仍然采取用螺丝刀撬窗入车的盗窃方法,先后撬开五辆汽车后门车窗玻璃,欲盗窃车内物品。分别为:车牌号为晋B****0的白色比亚迪(车主李昌述,52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盗窃车内放置的白色苹果5手机一部;车牌号为晋B****5的白色丰田卡罗拉(车主王萍,46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盗窃车内行车记录仪一台;其余三辆分别为车牌号晋B****3的白色本田缤智(车主关志勇,52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车牌号晋B****7的黑灰色本田凌派(车主赵爱文,48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车牌号晋B****6的银灰色日产逍客(车主张海军,34岁,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均盗窃无果。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在两个月内共九次盗窃他人汽车内财物,包括现金若干、价值人民币218.36元的芙蓉王香烟一条、苹果5手机1部、行车记录仪1台等。
以上所盗赃物中苹果手机已灭失,香烟和行车记录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实物及清单;
2、归案情况说明;
3、报案材料;
4、现场勘验笔录;
5、失主张宝、证人贾某某等人证言;
6、被告人于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吕晓芳
检 察 员: 张志勇
2017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移送扣押财物决定书一份,附随案移送物品清单及视频光盘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