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同铁检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经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被当庭作出有罪判决,并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从宽处罚意见。审理该案时,承办人发现涉案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不健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消除安全隐患,大同铁检院有针对性的发送检察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帮助相关单位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改善管理,取得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案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装载机,违反多项安全管理规定,是导致被害人被装载机碾压致死的主要原因,但涉事的唐山路通商贸有限公司和滦南县金鑫装卸建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不健全,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落实不到位,设备维修不及时,现场安全防护不力,有关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大同铁检院向相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尽快进行整改,杜绝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相关单位非常重视建议内容,正在积极落实有关措施。
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主业,服务铁路运输生产安全是铁检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大同铁检院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总结”制度,对涉铁犯罪案件均采用发送检察建议书的方式,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均得到正面回应,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