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间,被害人有以下诉讼权利:
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因在诉讼中作证,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检察机关请求对本人及其近亲属予以保护。
3、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害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手印。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
5、未满18周岁的被害人在接受询问时有权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坚定或者重新鉴定。
被害人义务: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