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部门依法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下称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当事人有权提出国家赔偿监督申请。申请存在风险,特将您可能会遇到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不予受理
(一)提出申请时未提供以下材料,不予受理: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事项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载明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具体的赔偿监督请求和所依据事实与理由的赔偿监督申请书;
3、法院赔委会决定书或者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判决书、裁定书。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申请人不是原赔偿案件中的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的;
2、法院赔委会正在处理、尚未作出赔偿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3、法院赔委会已经决定重新审查的或者法院已经裁定行政赔偿再审的;
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5、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二、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
法院赔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提出重新审查意见,并将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决定的;
2、原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4、违反程序规定、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
5、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三、不予抗诉
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才予提出抗诉;不具有下列情形,不予提出抗诉,并将作出不予监督的决定: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
6、错误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的;
7、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8、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意见或者提出抗诉,只是启动法院的重新审查程序或再审程序,不必然导致人民法院改变原决定或再审改判。是否改变原决定或再审改判,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或审理后决定。
2、申请不影响原决定或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3、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底。
4、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诉材料及相关证据,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据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申请人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理性地表达诉求,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4、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咨询。